返回兵团主站 设为首页
北京时间:
本站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
当前位置: 主页 >  通知公告 >  正文
关于做好“五一”期间市场供应、流通安全的通知
2009-04-30 10:00  文章来源:农二师商务局
文章类型:原创  内容分类:其它

各团场工商科、金三角商贸集团公司:
“五一”小长假即将到来,为做好我师辖区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、市场供应和市场监测等工作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组织领导,落实工作责任
各单位要加强领导,充分认识到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,保障市场供应、维护流通安全和扩大消费具有重要意义,明确工作措施,做好各项工作安排。
二、积极组织货源、保障市场供应
各团场工商科要加强生活必需品特别是粮、油、肉、禽、蛋、蔬菜等市场监测工作,密切关注价格变化和供求状况,确保节日期间生活必需品不断档、不脱销。在保证市场供应充足的前提下,要适应当地市场消费结构变化,选择优质品牌商品供应,力求商品品种丰富多彩,档次结构合理,上市均衡有序。
三、加强监管,确保流通领域安全
各单位要加强对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饭店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和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,重点排查消防器材、安全通道及水、电、气消防责任制度和紧急预案等,全面落实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。
加强节日期间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,规范企业的促销行为,商贸流通企业要及时将促销方案向师、团商务管理部门报备。做到依法促销、诚信促销和安全促销,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。
各团工商科要认真贯彻执行《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》、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,加强商贸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。加强与农业、质监、卫生和公安等部门积极配合,形成监管合力,并对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。保障市场食品安全制度的落实。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应,保证职工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。
四、抓住旺销时段,积极扩大消费
各单位要充分利用节日期间鼓励和引导商贸、服务等企业开展多种的扩大销售的活动、满足居民吃住行游等消费需求。积极宣传安全消费知识和绿色消费理念,提高消费者的信心,促进社会和谐。
五、准确监测市场、及时上报情况
孔雀市场作为生活必需品样本企业,请认真执行日报制度,及时掌握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,遇有市场异常波动情况,要及时发现,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,并尽快上报我局。

4月29日,商务局将联合质监局、畜牧局等部门对各单位进行抽查,重点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、农贸市场等,请各单位做好准备。
各单位请于5月5日19:00前,将“五一”期间市场运行情况,检查情况等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,上报师商务局。
电话(传真):2026413
邮箱:nersswj@163.com


农二师商务局
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八日

发表评论】【查看评论】 【推荐给朋友】 【 】 【打印
推荐文章:
兵团商务局党组书记李文英与二师商贸流通企业领导座谈    2009-04-28 11:03
天润公司学习研讨化解难题促发展    2009-04-27 12:53
绿原糖业举办“安康杯”消防知识培训演习活动    2009-04-27 10:45
美克尔公司与二十七团签订铁板椒购销合同    2009-04-24 13:02
新疆博湖苇业公司、江苏亚龙纸制品(昆山)有限公司和天力纸业公司召开三方联席会议    2009-04-24 12:25
商务局赴24团进行调研    2009-04-24 12:09
2009年一季度商贸流通企业经济运行分析    2009-04-21 17:05
27团多措促自营资金发展    2009-04-20 12:31
30团调整种植结构,棉花小茴香作伴促丰收    2009-04-20 12:24
36团加紧米兰河三级水电站建设    2009-04-20 12:16
商务部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:
1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原创”的所有作品,其版权属于商务部网站及其子站所有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:“文章来源:商务部网站”。
2、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“文章类型:转载”、“文章类型:编译”、“文章类型:摘编”的所
有作品,均转载、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,转载、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,
并不代表本站及其子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
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,并自负法律责任。

 网站管理: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信息化司 联系人:吴 博 电话:010-65198950    Email:地方商务之窗邮箱
 内容组织: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    联系人:李新玉 电话:0991-2896420    Email:内容组织人员邮箱
 技术支持:国富通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 联系人:宋晓艳 电话:010-51651200-627  Email:技术支持人员邮箱